开征排放税别搞成“重叠收税”

作者:陈霞2007-11-2009:47:21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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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有车族可能要以纳税的形式为汽车排放的尾气埋单了。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上周末在“2007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论坛”上透露,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总局三方正在研究制定征收污染产品税和排放税的有关政策。杨朝飞解释,排放税是针对终端消费者征收的,例如汽车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车主就要为其缴税,可能会在加油的时候一并征收。


  排放税,就是对资源开发、利用者每单位污染征收的税,以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又称“庇古税”。单纯从这个概念看,我国开征排放税的确没有什么不妥。但是,结合到其他税种来看,这项税收的开征就值得商榷了。比如说燃油税,这项在各方利益主体博弈下必将诞生的税种,有关它的目的早为公众熟知,其中一项就是环保节能,即燃油税有助于降低社会能耗,减少对空气环境的污染,并为治污提供资金保障。由此不难看出,开征排放税和燃油税的这些目的是一模一样的。


  作为油品的“终端消费者”,我们为燃油消费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成本付出了两次“目的完全相同的代价”。显然,这种重复埋单是不合理的。这种行为体现到政府部门,就是“重复收税”,即就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拥有税收权力的政府部门开征了两次目的完全相同的税。这显然违背了依法行政的起码诉求。更重要的是,一个本该在同一税种中体现的征税行为,分散到两种不同的税种之中,这会加大税收工作量,增加行政成本,跟提高税收效率的改革初衷是相悖的。


  在笔者看来,一种税收单独开征,是必须基于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其目的和作用,跟其他税种或者收费相比,不具有重复性,不具被其他税种取代的可能性。如果我们开征一种税,发现它的存在和目的,竟和一项税种或收费惊人相似,那这项税种就没必要单独开征,而只需为其他税种取代即可。比如,就针对车主开征的这项“排放税”,它完全可以在燃油税中得到体现。同理,污染产品税,这项税收很可能跟我国当前的企业排污费等相重叠,进而出现重叠收税(费)现象。


  另外,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同样是“不依法行政”的体现,国家有关部门应杜绝这种现象发生。鉴于此,笔者敬请国家有关方面,且慢急着出台排放税政策。如果非要征收,那也应先对相关的税收项目及其收费行为进行彻底清理,为排放税的出台扫清道路。否则,排放税包括同时开征的污染产品税,必然陷入“重叠收税”的陷阱。



来源: 新华网

本文作者:陈霞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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